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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植物病理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1998] 250号)、中国科协《中国科协关于全国学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科协函学字〔2014〕36号)和《中国植物病理学会章程》等有关规定,为了充分调动分支机构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明确任务、规范组织工作行为,促进学会健康发展,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 中国植物病理学会(以下简称总会)所属分支机构是根据开展相关工作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划分而设立的专门从事总会有关业务活动的机构,包括总会所属专业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

  第三条 总会所属分支机构受总会领导,是非法人组织,以承担总会委托的学术研究课题、组织开展本专业学术研讨、科学普及活动为主要任务,并受总会授权或委托开展工作。

  总会所属分支机构下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

  第四条 分支机构的宗旨是:坚持总会宗旨,团结本专业广大植物病理学工作者,在总会的领导下,倡导团结协作、求实创新、民主科学精神,依法开展各项学术研究和业务活动。

  第五条 分支机构的任务是:执行总会的决议,承担并完成总会委托的任务;在本专业领域内开展学术交流;接受委托开展相关课题研究,为植物病理学研究与实务工作提出决策建议;组织技术培训,培养和举荐人才;依托专家优势,开展咨询业务。

  第六条 分支机构的中文名称前必须冠以“中国植物病理学会”,统一为“中国植物病理学会XXXX分支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全称。英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在各分支机构原用的英文名称后须加“Chinese Society for Plant Pathology”。

  第七条 分支机构的设立,需经总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按照学会章程的规定履行民主程序,呈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批,经中国科协登记审批后,方可开展工作;分支机构的设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承认《中国植物病理学会章程》;

  2.具有知名的学科带头人和一定数量的植物病理学工作者;

  3.符合总会章程所规定的业务活动范围;

  4.有健全的办事机构、固定的办公场所、挂靠单位和经费来源。

  第八条 分支机构每届任期4年。

  分支机构负责人应通过本分支机构委员会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代表通讯选举产生。一般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至4名,秘书1名;为便于工作,秘书人选一般由主任委员单位产生;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任期届满,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委员会选举产生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上报总会,并由总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核准。

  第九条 专业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每一年或两年举行一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或由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委员会会议主要职责是:

  1.执行委员会的决议:

  2.决定本分支机构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3.审议和批准本分支机构的工作报告;

  4.提名新一届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人选;

  5.批准委员会委员的变更或增补;

  6.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分支机构的日常工作由各分支机构主任委员组织开展。

  第十条 分支机构在任期届满前6个月,应向总会呈报委员会换届方案的请示,并提交委员会会议纪要(主要内容包括下届委员会的规模、人选条件、名额分配等),经总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复后,方能开展换届的筹备工作。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在换届会议召开前一个月,应向总会报送召开换届大会的请示及有关材料。总会对分支机构的会议文件特别是负责人(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以上,下同)人选,按规定进行审核。届内对负责人人选提出变更的,须报总会进行审核,同意后方可变更。对于不能按期完成换届的分支机构,由总会秘书长提名新一届主任委员候选名单,提交总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由新一届主任委员按要求完成分支机构委员会的换届工作。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应按要求在换届会议结束后一个月之内,及时上报会议有关文件,由总会按规定办理有关登记、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因工作需要,确需刻制印章的,须向总会提出申请,由总会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分支机构印章式样须在总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的注销,须经总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请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的办事机构必须确定挂靠单位。挂靠单位提供一定的人、财、物及办公用房支持。分支机构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受挂靠单位的管理。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应根据总会的工作重点,结合本学科领域的需求,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报总会,由总会进行统筹协调,下达年度工作计划,各分支机构负责组织落实。

  第十七条 开展学术交流、科学普及、培训或课题研究应提交文字材料,说明目的、内容、工作计划、经费预算及达到的目标,每项活动都要进行认真总结,报总会备案;未列入年度计划的各项活动,要事先报总会审批。每年按时向总会提交分支机构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和下一年工作计划。

  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暨学术讨论会,经费困难时,可向总会提出书面申请,总会适当予以经费支持。

  第十九条 分支机构不得设立银行账户。活动经费由总会或挂靠单位代为管理。执行代管单位财会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本办法是分支机构制定工作条例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经总会第十届一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并实施。解释权归中国植物病理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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