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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技术协会
全国性学会评奖办法
(1997年2月4日中国科协五届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中国科协为鼓励全国性学会在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事业中作出成绩,表彰先进,树立典型,引导全国性学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本办法经中国科协常委会审议批准后,由书记处组织实施。

  第二条 先进学会每两年评审一次。每届表彰数额为全国性学会总数的10%-15%。

  第三条 评奖范围: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所属的全国性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简称全国性学会)。

  第四条 中国科协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中国科协章程,制定先进学会评选条件。先进学会评选条件须经中国科协常委会审议批准。

  第五条 全国性学会根据本会的业绩,按照评选条件,向中国科协申请。

  第六条 设立全国性学会评奖工作领导小组和专家评选委员会。

  评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国性学会评审、表彰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由中国科协常委会组织工作委员会成员和书记处主管书记组成,由组织工作委员会正副主任担任领导小组正副组长。

  专家评选委员会负责先进学会的评选工作。专家评选委员会主要由中国科协管理干部和中国科协全委会委员中的学会代表组成,由书记处主管书记任主任,学会部部长和学会负责人代表任副主任。

  评奖工作领导小组和专家评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中国科协学会部。

  第七条 专家评选委员会评选原则和方法

  1.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到客观、公正;

  2.按学科分类评选,根据各学科学会数的比例,分配各类学会表彰数额;

  3.实行差额评选,预投票录取数为规定表彰数的1.5倍;

  4.评委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可进行投票,得票超过全体评委二分之一以上者当选。

  第八条 评奖工作领导小组评审原则和方法

  1.评审、表彰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必须坚持标准,依靠专家,公正合理,实事求是,宁缺毋滥。

  2.评奖工作领导小组对专家评选委员会的评选结果进行审议,并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通过审批结果。

  3.评奖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可进行投票,得票超过全体成员二分之一以上者为有效。

  4.评奖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表彰名单,报中国科协常委会备案,并由书记处负责组织表彰工作。

  第九条 全国性学会表彰工作以精神奖励为主,对获奖学会颁发奖牌和证书。

  第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科协书记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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