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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植物病理学会章程

Constitution of Chinese Society for Plant Pathology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学会的中文名称为中国植物病理学会,英文名称为Chinese Society for Plant Pathology,缩写为CSPP

第二条:本会是中国植物病理学工作者自愿组成的依法登记具有学术性、公益性、科普性的法人社会团体,是发展植物病理学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本会的活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其宗旨是团结广大植物病理学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坚持民主办会的原则,认真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作风,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更好地服务于现代化事业,为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与推广,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作出贡献。

第四条:本会办事机构挂靠在中国农业大学,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登记机关国家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办事机构设在北京市海淀区圆明园西路二号,邮编:100094。

第六条:中国植物病理学会是代表我国参加国际植物病理学会(ISPP)唯一组织。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会业务范围是围绕植物病理及相关学科开展以下业务活动:

(一)  围绕我国植物病理学科,积极开展各项学术交流和有关业务活动,提高会员技术和业务水平;

(二)  加强与国际、国内及地区间的有关学会的联系,开展学术交流和合作;

(三)  加强与生产部门的联系,开展各项业务合作和交流;积极普及和交流植物病理学知识,开展技术咨询服务和技术培训活动;

(四)  认真编辑、出版《植物病理学报》及有关植物病害的书刊;

(五)  对科技发展战略、政策进行科技咨询,接受委托进行科技项目论证、科技成果鉴定和技术职称评定等;

(六)  开展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工作,促进知识更新,发现并推荐人才,表彰奖励优秀会员及优秀论文,维护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

(七)  开展为会员服务的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外藉会员、团体会员。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具体条件是:

1.  取得讲师、助理研究员、农艺师、工程师等技术职称的植物病理学工作者;

2.  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植物病理学工作者;

3.  取得学士学位,在教学、科研、生产和管理部门从事专业工作三年以上,并取得一定成绩者;

4.  从事植物病理学技术工作多年或从事本学科技术管理的人员;

5.  与植物病理学会及植物病害防治有关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申请入会者,需由本人(或本单位)提出申请,填写“个人会员申请表”或“外藉会员申请表”,并由本会2名会员介绍;企事业单位需填写“团体会员申请表”;

(二)     理事会委托省(区)级学会审批后报理事会备案(上报会员登记表1份)。未成立省级学会的地方可直接向本会申请,外藉会员和团体会员也需向本会申请,由常务理事会审批。

(三)     由理事会统一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优先、优惠参加全国性学术会议及在植物病理学刊物上发表文章;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团体会员单位要求技术考察、技术鉴定、技术论证及技术开发等,本会可协助组织有关专家进行;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各项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     积极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任务,如外藉会员有承担国际学术联络的义务;

(五)     按规定如期交纳会费;

(六)     为学会筹集资金,协助或支持学会兴办经济实体;

(七)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如一年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上届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举办表彰奖励和学术活动,制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     决定终止事宜;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有关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制定本会的活动计划;

(十一)      举办学术活动,决定表彰和奖励等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其候选人由上届常务理事会推荐。为保证民主办会,北京地区常务理事人数应超过全体常务理事半数。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全国理事会理事的名额由上届常务理事会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会员人数比例确定,由各地方学会民主协商自行推选产生候选人,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根据需要,由常务理事会提名,经全国理事会通过增选理事。

第二十六条: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秘书长是兼职的,则必须配备专职副秘书长);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一般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理事长为本会法人代表因工作需要,由理事长书面委托,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副理事长或秘书长也可作为本会法人代表,本会法人代表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

(五)     处理其他日常工作。

第三十二条:本会可聘请植物病理学界有名望,关心学会工作的专家、学者和有关领导为名誉理事长或顾问,指导学会工作。在未建立省级学会且会员集中的省、市、自治区,可建立植物病理学专业委员会,负责组织会员开展活动。

第五章    省级植物病理学会

第三十三条:有条件的省、市、自治区应报请当地科协批准,恢复成立省级植物病理学会,并向中国植物病理学会备案。

第三十四条:省、市、自治区植物病理学会为中国植物病理学会团体会员单位,在业务和学术活动上接受总会指导。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中国科协、挂靠单位拨款;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七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设立中国植物病理学发展基金。

第三十九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四十四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须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八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奖    励

第五十二条:设中国植物病理学会特别奖和绿十字奖。

第五十三条:本会建立“青年优秀论文或中青年优秀论文奖”制度,并对优秀著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四条:学会建立“优秀专、兼职工作人员奖”和“学会活动积极分子奖”,并给予适当表彰和奖励。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本章程经2002年4月7日第七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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