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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性学会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及理事会换届工作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和中国科协《全国性学会组织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性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简称全国性学会)依据本学会章程规定,按期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完成理事会换届。如遇特殊情况,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需要延期或提前召开时,应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作出决议,报中国科协批准。延期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一年。 第三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要在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按照本学会章程和民主程序进行。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召开期间,要成立临时党组织,加强对会议期间有关工作的领导。 第四条 全国性学会理事会在任期届满前6个月,将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换届方案报中国科协。方案内容包括代表大会规模,代表名额分配情况,拟定会议时间、地点、届次及加盖学会印章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纪要。经中国科协批复同意后,方可操作。 第五条 全国性学会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两个月,向中国科协报送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请示。请示内容为: (一)理事名额分配方案,理事候选人产生原则、条件和办法以及理事会组成人员选举办法; (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主要议程,理事会向代表大会提请审议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学会章程修改报告和章程(草案); (三)常务理事会组成原则及名额分配方案; (四)拟提交代表大会选举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候选人建议名单及《拟任社团负责人登记表》、《拟任社团负责人推荐表》,上述表格由中国科协印发; (五)党政机关副处级以上干部拟任社团负责人,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审批手续,其中,由中央管理的干部需经其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报请中央组织部审核批准; (六)挂靠单位的意见。 第六条 中国科协收到全国性学会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请示后,由中国科协发文批复,同时,抄送学会办事机构的挂靠单位。 第七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事项须经与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全国性学会如遇特殊情况需要以通信方式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时,必须经中国科协批准,方能进行。在向全国会员代表寄送理事会选举的选票时,应将理事候选人情况,学会理事会工作报告、财务报告、修改学会章程报告及章程(草案)等一并寄给全国会员代表进行审议。上述审议文件的回收、选票和会员代表意见的统计采用密封票箱统一封存,在规定的计票时间由监票小组开箱计票,以确保计票的客观公正。 第八条 全国性学会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后15日之内向中国科协报送下列文件: (一)会议选举结果,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学会领导人名册(附磁盘); (二)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理事会工作报告和学会章程(附磁盘); (三)加盖学会印章的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纪要或会议总结; (四)学会法定代表人变更申请报告。 第九条 全国性学会换届后,应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到民政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全国性学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良好的学风和道德品质; (二)在本专业学科和业务领域内有一定影响的著名专家、学科带头人或有较大影响的人士; (三)热心学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工作作风民主。 第十一条 全国性学会负责人任职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届满时)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任职年龄(届满时)不得超过65周岁。理事长(会长)不得兼任其他学会的理事长(会长)和法定代表人; (二)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同一职务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三)担任社团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以上领导职务不得超过2个; (四)党政机关副处级以上干部兼任社团领导人及分支机构领导人,应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第十二条 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负责领导学会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讨论和审议学会年度工作。理事会组成的原则为: (一)理事在本专业领域应有一定的代表性,以利于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二)专家、学者、在一线工作的科技工作者与管理人员比例适当; (三)能够较好地体现新老交替与合作的原则; (四)理事会每届成员调整不得少于1/3; (五)团体会员单位理事原则上应控制在理事总数的1/10左右。 第十三条 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负责领导学会的日常工作,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其组成原则为: (一)常务理事应热爱学会工作,并能保证有适当时间出席相关会议,能够承担学会交办的工作; (二)专业、学科、行业分布比例适当; (三)常务理事应控制在理事会人员总数的1/3之内。 第十四条 全国性学会章程应按照民政部《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参照《中国科协章程》进行规范和修订。学会可以根据本学会具体情况补充必要条款。 (一)制定和修改学会章程的依据: 1、国家颁布的有关社团的政策和法规; 2、民政部《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 3、《中国科协章程》和《全国性学会组织工作条例》; (二)学会章程的内容: 1、总则(含学会名称、性质、宗旨、管理体制、住所); 2、业务范围; 3、会员(种类、入会程序、会员条件、会员权利及义务、会费); 4、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5、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6、学会章程的修改程序; 7、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8、附则。 (三)学会章程的生效程序: 1、学会章程修订须有10名以上会员联名提议,或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修订提议,经理事会研究同意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2、学会章程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必需在15日之内报中国科协进行审查,从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实行。 | |